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 陳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立元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