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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蕭雅玲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碧蓮、蕭建合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未於民事參加訴訟狀簽名或蓋章(僅有高晟剛律師之蓋章,且無委任狀),爰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