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被 告 蕭建合法定代理人 陳少敏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蕭碧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代位人蕭雅玲與原告間於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
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攸關原告得否行使代位權之前提,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法律關係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302-305頁)而終結,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