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南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楊靜瑟送達代收人 劉俊昌
郭銘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