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 周泰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張幼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6,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