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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1號上 訴 人 李惠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雯琳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見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