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1號上 訴 人 陳雯琳
陳柏任
呂理栓呂學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