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原 告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訴訟代理人 李俊德被 告 黃莉玲
黃奕華黃奕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奕華
黃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確認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