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9號上 訴 人 張雲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碩彥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52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基地110年公告土地現值4萬7,700元/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占用系爭房屋屋頂平台面積37.52平方公尺÷系爭房屋登記樓層數2層=89萬4,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