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號原 告 許希爾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被 告 樓中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桓伶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議記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