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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徐立儒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銘翔上列抗告人因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6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已於所定期限內完成補正,鈞院以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應有誤會,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該裁定。

二、查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係民國111 年5 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月25日已就欠缺事項為補正,本院於同日收受後,因抗告人未載明本件之案號,且形式上未繳納裁判費,行政上乃將之以另分新案方式,轉由他股受理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1 年度司補字第237 號卷宗審認無訛。惟抗告人之意思,既在補正欠缺,而非另行起訴,不能以行政上已另分新案,而認抗告人尚未補正,故本院將抗告人之起訴駁回,係有錯誤,則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屬有據,應認為抗告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婷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