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5號上 訴 人 張國鴻被上訴人 駱尚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租賃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9萬7,600元(計算式請詳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號裁定,見本院卷第4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