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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2號上 訴 人 廖德泰

張黃如美李慶南連簡鶴子郭啟鏞

劉鴻朋黃正岳

居000 0th ST #0 Santa Monica,Ca.00 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榮、張宗隆、張惠香、張美香間請求塗銷典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