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4號原 告 大喜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大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裕誠被 告 何子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