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2號上 訴 人 曾俊榮被上訴人 藏雲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1,131元(見本院卷第1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