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66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訴訟代理人 張雅竺複代理人 陳俊吾被 告 楊國松
陳宗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乙○○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樓之0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2人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臺北市東明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並經公證,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8樓之7之社會住宅(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應於每月20日前繳交新臺幣(下同)11,400元之租金,扣除原告依約補貼每月4,200元,每月應給付租金7,200元。嗣因乙○○積欠109年5月至110年2月25日之租金共計71,229元(詳如附表「租金」欄所示),違反系爭租約第12條第1項第3款約定,經原告於110年2月1日發函催告仍未獲給付,原告遂於同年2月25日發函終止系爭租約,乙○○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依系爭租約第5條第1項、第4項約定,乙○○另應給付按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另依系爭租約第22條約定,乙○○應自租約終止翌日起,支付按租金之1.3倍計算即14,820元之使用費(即損害賠償金),自110年2月26日起計至同年5月31日止為45,462元(詳如附表「使用費」欄所示),自同年6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應按月給付14,820元。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人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三)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證書及系爭租約、催繳函文及回執、終止租約函文及回執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將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依系爭租約之前揭約定條款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人連帶給付上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 (幣別:新臺幣;單位:元)乙○○欠款計算表(暫計至110年5月31日) 違約金 租金 使用費 日期 照欠額扣繳比例 7,200 14,820 110年5月 逾期欠繳未滿1個月 2% 0 - 14,820 110年4月 逾期欠繳未滿2個月 4% 0 - 14,820 110年3月 逾期欠繳未滿3個月 6% 0 - 14,820 110年2月 0 - 1,002 110年2月 逾期欠繳未滿4個月 8% 514 6,429 - 110年1月 逾期欠繳未滿5個月 10% 720 7,200 - 109年12月 逾期欠繳未滿6個月 12% 864 7,200 - 109年11月 逾期欠繳未滿7個月 14% 1,008 7,200 - 109年10月 逾期欠繳未滿8個月 16% 1,152 7,200 - 109年9月 逾期欠繳未滿9個月 18% 1,296 7,200 - 109年8月 逾期欠繳未滿10個月 20% 1,440 7,200 - 109年7月 逾期欠繳未滿11個月 20% 1,440 7,200 - 109年6月 逾期欠繳未滿12個月 20% 1,440 7,200 - 109年5月 逾期欠繳未滿13個月 20% 1,440 7,200 - 合計 11,314 71,229 4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