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 陳啟銘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陳明松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被 告 陳建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