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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李孝中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李明蓁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主張「因被告傷害行為所受左側膝部挫傷併前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部分之損害數額,並就此部分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新北市○里區○○○0號之3庭院內,基於傷害之故意朝原告頭部方向揮拳,原告閃躲後,被告將原告扳倒,並壓制在原告身體上方,導致原告受有左側手肘部瘀青、左側膝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挫傷併前十字韌帶斷裂及部分外側半月軟骨破裂等重傷害,原告因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3,325元、增加生活醫療用品之支出9,000元、支出看護費用126,000元、受工資損失200,000元、勞動能力減損2,000,000元、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2,553,275元,並預為請求將來之復健費用38,400元,合計5,00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5,0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刑事判決先例、102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否合法,應以裁定移送時之刑事判決結果得否宣告被告有罪為斷。如宣告被告無罪,刑事法院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於該法院之民事庭,縱嗣後該刑事判決於上訴後經撤銷改判宣告被告有罪,亦不能認為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4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庭前,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被告對原告犯傷害罪,其認定之犯罪事實略為:被告對原告以肢體拉扯、抱住身體等傷害行為,致原告受有左側手肘部瘀青(2x1公分)、左側膝部(4x3公分)擦挫傷痛存之普通傷害(下稱有罪部分傷害)。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另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併前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勢,則經上開第一審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下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傷害)。依照前開說明,僅有罪部分傷害所生之損害,得合法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並免徵裁判費,至其他損害部分,因非第一審刑事判決所認定李明蓁之犯罪事實所生,不能合法移送本院民事庭,需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四、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區分何部分損害屬有罪部分傷害所生,何部分損害屬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傷害所生,致本院無從計算應補徵裁判費之數額,復未繳納此部分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但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陳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傷害所生損害之數額(應區分醫療費用、生活醫療用品、工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未來看護費用等項目分別陳報),並就此部分傷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如數補繳。如逾期未陳報或未補繳,即駁回原告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傷害之請求。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