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訴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20條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甲○○之住所地位在本院轄區,故本院應為
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楊梅區二重溪段5筆土地,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其所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並非同一,原告自應向共同管轄法院起訴。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