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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建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