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劉祥霖 劉卉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被 告 劉麗鈴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