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張OO
張OO
張OO
張OO張OO共同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張OO訴訟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崔駿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等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1至5號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遺產項目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編號1至5號之遺產標的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更正附表:
編號 原遺產標的欄 更正遺產標的欄 1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土地 2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3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5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