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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繼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2

送達代收人徐紹鈞律師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A03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