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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財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4,619元,應徵裁判新台幣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