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被 告 A03
A04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 年3月31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 年2 月23日宣判,惟因原告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