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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家財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被 告 A03

A04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就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