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 訴 人 林淑娥被 上訴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被 上訴人 中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一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