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燕煌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9,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