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國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厥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2,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