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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國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厥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11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