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 闕麗雪

闕鄒朝郎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朝熙公法定代理人 闕土城受告知人 闕聖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786元,上開裁定業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