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 告 朱堅騰被 告 朱莊月梅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