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余樹清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陳昶安律師陳傑明律師被 告 石朝文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余樹清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陳昶安律師陳傑明律師被 告 石朝文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