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 林朝明
林陳美鈴沈江瑞春李廖滿李正斌被 上訴人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邱政義律師被 上訴人 方麥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3萬6,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