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陳其正
陳書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複 代理人 謝璨鴻律師
劉柏村律師被 告 陳建元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律師
許名志律師袁瑋謙律師被 告 陳建安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