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曹坤茂(兼曹蔡棗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律師

郭珮蓁律師施瑋婷律師陳瓊苓律師張日昌律師反訴被告即先位 原告 周元琪反訴被告即備位 原告 邱名福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趙子澄律師江明軒律師楊榮宗律師鄭聖容律師林志強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民國111年2月7日收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2月7日收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