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 告 邱林綉玉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邱惠美
夏文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9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1,912 元,因補費裁定將之誤載為75,250元,屬於顯然錯誤,除應更正外,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其差額596,66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