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麥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療法人芳松會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44,1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一審核定為62,585,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