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寶樹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謝培源
謝裕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20,800元【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1,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