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林芳吟
郭珈被 上訴人 郭智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萬96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2萬9,000元×284平方公尺×1/10)+(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額114萬7,369元)=1,049萬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