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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葉秀玲

陳煥文陳彥如共 同代 理 人 王中平律師相 對 人 李怡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認可大陸地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20)浙0191民初1657號民事判決書及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成之(2021)浙01民終464號民事確定判決書。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明海生前實際出資並借用相對

人名義購買大陸地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灩瀾星座2幢0000-0000室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因陳明海已經死亡,伊等為其繼承人,有權主張系爭房屋之相關權益。詎相對人未經伊等同意將系爭房屋轉讓他人侵害伊等權益,伊等已訴請大陸地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命相對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人民幣409萬1826元本息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認可該等確定判決等語。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驗證之公證書及各該公證書所附大陸地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20)浙0191民初1657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成之(2021)浙01民終464號民事確定判決書(下合稱系爭大陸地區判決)、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可信為真。且經核系爭大陸地區判決與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認可系爭大陸地區確定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相對人雖稱該事件,目前仍繫屬在大陸地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審理中,並提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督卡,以為抗辯。然查:系爭大陸地區判決已載明:「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佐以相對人提出之受理案件通知書記載:相對人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4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182條、第206條規定:依法不准上訴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之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顯可認系爭大陸地區判決屬不得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之判決,並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98條所定確定判決之意義相當。是縱相對人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亦不能認系爭大陸地區判決尚未確定,或已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相對人上開抗辯,殊無可採。

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