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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張睿恩即張俊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12,800股,附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