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張睿恩即張俊彥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至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換發股票前,目前該股票登記之股數,依減資比例聲請人持有股數共計12,800股,附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