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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465號聲 請 人 李晟玠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所示之股票,其股票號碼「104ND0009867-3」,應更正為「104NX0009867-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