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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14號

112年度監宣字第627號聲 請 人 甲〇〇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分割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丙〇〇所遺不動產遺產繼承。

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就原名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及其上同小段61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建物(總面積:2

7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參與都市更新合建,得處分減少購置土地18.24坪之相關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甲〇〇之母乙〇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53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乙〇〇之夫丁〇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之父丙〇〇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往生,其遺產經乙〇〇及其他兄弟姊妹議定分配方式,惟未及辦理繼承作業,乙〇〇即因中風而為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因花蓮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協議分配內容非屬直接分配,故要求該繼承內容需經法院裁定始得辦理,爰聲請准予依繼承人協議內容辦理遺產分割。

㈡又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與配偶丁〇〇共同持有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先前於109年1月22日與毅聯建設公司簽署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並規劃額外購買該地段台銀釋出之住四土地,併入原有土地,以取得較多之房屋分配權益,現因考量家庭財務壓力,請求鈞院同意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執行參與前述都市更新計畫所需辦理不動產信託、不動產擔保貸款、不動產設定、登記、都更後選屋及減少購置前開土地18.24坪等事宜等語,並聲明:⑴准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辦理繼承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⑵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辦理與丁〇〇共有之系爭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合建事宜,並同意調整不動產都更協議內容,減少額外購置台銀住四土地坪數,以降低家庭財務壓力。⑶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之財產負擔。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38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戶口名簿、分管契約、非不動產類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已會同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丁〇〇開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見前開案號卷第111至117頁),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非無據。至於聲請人請求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不動產,是否合於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經查:

㈠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分割繼承協議書,雖為聲請人代監護

人簽立,惟其內容與乙〇〇受監護宣告前,與其他繼承人所定分管契約之內容相符,且其分配完整所有權之土地,是聲請人主張係依乙〇〇於受監護宣告前之協議辦理遺產不動產分割登記,尚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應准許聲請人依協議之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因家庭財務考量,請求代乙〇〇辦理系爭不動產都

市更新案件,減少原購置台銀標售土地面積,由28.44坪調降為18.24坪,亦據其提出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書、合建契約分配暨申購台銀土地分配協議書、都更案件家庭會議紀錄、台銀土地標售前申購土地確認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系爭不動產共有人即乙〇〇之夫丁〇〇亦表示同意(見本院112年11月9日非訟事件筆錄),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乙〇〇曾於109年1月22日與毅聯建設公司簽訂都市更新合作開發契約,足見乙〇〇確有意願以系爭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之合建開發,惟因受監護宣告人乙〇〇現狀難以負擔原先加購坪數所應支付之價額,則聲請人請求准予代為處分調降購置土地坪數,以減少財務負擔,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

編號 遺產種類名稱、坐落及金額(均新臺幣) 分 割 方 法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4 。 分配由乙〇〇取得。 2 同上段401之1號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奕樺取得。 3 同上段409地號土地、面積:1,7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 4 同上段419之3地號土地、面積:1,7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進榮取得。 5 同上段758地號土地、面積:20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 6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奕樺取得。 7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慶璋取得。 8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陳進榮取得。 9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分配由乙〇〇取得。 10 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588元。 由繼承人乙〇〇、陳奕樺、陳慶璋、陳進榮依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4分之1分配。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636元。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1元。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3元。 14 第一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946元。 15 中華郵政公司花蓮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萬7,666元。 1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06元。 17 花一信復興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148元。 18 壽豐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997元。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