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88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0巷0號12樓受監護宣告 甲○○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1關於土地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