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魏金團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守政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判決附表六每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其中關於00000、00000、00000建號共有人之分擔比例計算錯誤,應以各建物面積坪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坪於全部建物面積坪數×100萬元/坪之比例計算,其中00000建號應為23%,00000建號應為33%,00000建號應為38%,為此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院於上開判決附表六就每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係依元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就各建物之市場價值與全部建物之市場價值比例,決定各建物共有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此與判決書附表二至附表五以每坪100萬元作為共有人文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補償其餘共有人之單價計算基準,係屬二事,是上開判決書附表六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尚有誤會,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