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何明亮 李賢維 黃勝義 黃鄭寶鳳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被上訴人 吉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彥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