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抗 告 人 劉永俊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