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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 訴 人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政視同上訴人 陳振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陳秀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3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方鴻愷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