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02號上 訴 人 闕宗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湖簡字第1042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95,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